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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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与***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A:01302000262017二手贷0000387);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借款本金1238507.65元、2018年5月1日前未支付的利息18809.03元、2018年5月2日起直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取);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64900元;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在***所欠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自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0-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