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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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长丰国际大厦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其中租金从2016年9月30日起按照16697元/年标准计算直至房屋返还之日止;违约金分别从2016年9月30日起以所欠租金16697元/年为基数、2017年9月30日起以所欠租金16697元/年为基数、2018年9月30日起以16697元/年标准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的租金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返还位于长丰县的房屋。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计2095元,由***、***负担15元,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8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