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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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易路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张家口销售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邯郸市易路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张家口销售分公司签订的《高速服务区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销售分公司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退还原告邯郸市易路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至2025年7月的租赁费877.78万元(1600万元÷12年÷12个月×79个月)及100万元保证金; 三、原告邯郸市易路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在以上条款兑现后五日内将争议服务区管理经营权及服务区内的不动产、动产保持现状交回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张家口分公司。 四、原告邯郸市易路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未执结前必须保持争议服务区的正常经营状态。 五、驳回原告邯郸市易路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0.0元由原告及二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5×××15)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