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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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41507.66元。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负担542.40元,被告***负担13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