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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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凉山州春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凉山州春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613.20元(73元×12个月×70%)、垃圾费84.00元、电费439.20元,共计1136.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