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延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派送费X元及利息(以X元为基数,自2019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X元为基数,自2019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延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保证金X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X月X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延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X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延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