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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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颐园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2015年3月10日前的利息为1.25万元;2015年3月10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工程款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8%计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万元,其他费用600元,共计1.89万元由被告延边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