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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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北地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源县北地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担保费49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6月13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10.00元,减半收取11315.00元由被告盐源县北地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