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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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华元牧业有限公司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莒南县华元牧业有限公司租赁费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00000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