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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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758.15元(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