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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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黑沙土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9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的位××县房屋(房权证号:153501960077,营业房面积88.2平米、44.96平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诉讼费1780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