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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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诉讼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