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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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延边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延边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延边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延边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原告已预交5875元),由被告***负担4375元,由原告延边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