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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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9555.07元。 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原告已预交8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