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西都驿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商都县三大顷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内蒙古西都驿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的《“田园山庄”度假村设施、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西都驿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商都县三大顷乡人民政府2019年5月-2020年5月租赁费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内蒙古西都驿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