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天伦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典当纠纷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吉林天伦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19,340元、利息5,373.83元、综合费用24,657.90元,共计249,371.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吉林天伦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3,000元。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吉林天伦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抵押的当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吉林天伦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9元,减半收取3,124.50元(原告已预交6,249元)中,原告吉林天伦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2元,被告***负担2,69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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