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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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至2020年6月12日的透支本金127337.56元、利息16704.08元及手续费1320.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逾期利息(以本金127337.5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2.46元,减半收取1846.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