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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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海原县振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牵引车修理费13524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358元,评估费8000元,共计14960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