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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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铁航创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铁航创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飞防作业服务费59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铁航创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新疆铁航创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元,由被告***负担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