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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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松茸款3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 二、2020年7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康丽娟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2020年7月21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 四、2020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表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只需要被执行人***向其偿还松茸款3000元。 五、2020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执行款2000元。 六、2020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75元。 七、2020年9月30日,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八、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款3025元,其中包括松茸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款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