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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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2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2800元和7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000元、于2020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款6914元和执行费92元,被执行人***在本案当中共计履行执行款12914元。 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