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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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龙申置业有限公司 西昌益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昌益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办理领秀南山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西昌益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