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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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的《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 二、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股权认购款人民币70.4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股权认购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以70.4万元为基数,按年15%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75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755.00元,由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保全费11755.00元,由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