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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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普宁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普宁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153691.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3.2元,减半收取1761.6元,由原告***负担8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16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1680元,原告***已预交并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