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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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州分理处 四川旭鑫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州分理处借款本金148万元及还清本金之日的应付未付利息、罚息(应付未付利息、罚息的计算以原告电脑系统当日生成数据为准); 二、若被告***、***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川旭鑫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以上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