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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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昌市和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2486.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2012)商银借字(营业部)第042号〕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5元,减半收取计4562.5元,由被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