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承誉德实业有限公司
西昌市昌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西昌市昌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晶城物业经营权转让合同》、《“水晶城”委托租赁及管理合同》;

二、被告重庆承誉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8728.92元,被告西昌市昌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重庆承誉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物业经营权转让费230923.88元,被告西昌市昌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8元,由被告重庆承誉德实业有限公司、西昌市昌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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