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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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