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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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2020)冀0521民初788号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1070元。 三、被告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