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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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内蒙古鑫旺通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鑫旺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商都县农牧和科技局人民币84591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0元由被告内蒙古鑫旺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