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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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市政垃圾清运费合计299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