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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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截止到2019年11月4日的利息171889.66元,并继续承担自2019年11月5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593‰计算)。 二、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3层S302号、1层B167号房产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