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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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赔偿金49,250元。 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