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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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2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4026元为基数,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但应核减已归还的236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水鱼归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72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772元为基数,年利率24%,从2017年2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被告***、张水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