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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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贷款113627.98元及其利息(截止2020年3月14日合计10378.87元,后期利息以113627.9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计息标准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8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