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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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矿机械厂 沈阳格润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25民初955号 原告:沈阳格润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31-1号(1-2-1)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15日,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万矿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西山产业集聚区矿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 原告沈阳格润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万矿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格润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沈阳格润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沈阳格润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迎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