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万盛源建设有限公司
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26号

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万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万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吉24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9)吉24执监3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吉24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因本院(2020)吉24执27号案件双方当事人系同一人,且案由相同,故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将两个案件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月17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变更执行主体通知书,2020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20)吉26、27号执行裁定书;(2020)吉26、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部分房屋即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明苑大厦(产籍号05-03-0375)1002(面积228.01㎡)、3001(面积1027.34㎡)4001(面积1026.82㎡)、5001(面积1026.82㎡)、6001(面积1026.82㎡)、8007(面积51.54㎡)、8008(面积51.64㎡)、9006(面积51.54㎡)、9007(面积51.54㎡)、9008(面积51.64㎡)、10005(面积57.52㎡)、10006(面积51.54㎡)、10007(面积51.54㎡)、10008(面积51.54㎡)、11005(面积57.52㎡)、11007(面积51.54㎡)、11008(面积51.54㎡)、12001(面积129.51㎡)、12005(面积57.52㎡)、12007(面积51.54㎡)、13001(面积129.51㎡)、13004(面积51.54㎡)、13005(面积51.54㎡)、13008(面积51.54㎡)、14001(面积129.51㎡)、14002(面积51.54㎡)、14003(面积51.54㎡)、14006(面积51.54㎡)、14007(面积51.54㎡)的房屋。2020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议价协议书并要求拍卖其中的,商业用房:1002、4001、5001、6001;住宅:8007、8008、9006、9007、9008、10005、10006、10007、10008、11005、11007、11008、12001、12005、12007、13001、13004、13005、13008、14001、14002、14003、14006、14007。2020年5月24日本院依法进行第一次拍卖,结果是流拍。在本院拍卖过程中有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之后生情执行人对部分房屋的异议表示认可,故在第二次拍卖中本院撤下了部分房屋,2020年6月21日,本院对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明苑大厦(产籍号05-03-0375)商业用房:1002(面积228.01㎡))、4001(面积1026.82㎡)、5001(面积1026.82㎡)、6001(面积1026.82㎡)、住宅:8007(面积51.54㎡)、8008(面积51.64㎡)、9007(面积51.54㎡)、9008(面积51.64㎡)、10005(面积57.52㎡)、10006(面积51.54㎡)、10007(面积51.54㎡)、10008(面积51.54㎡)、11005(面积57.52㎡)、11007(面积51.54㎡)、11008(面积51.54㎡)、12001(面积129.51㎡)、12005(面积57.52㎡)、12007(面积51.54㎡)、13001(面积129.51㎡)、13008(面积51.54㎡)、14001(面积129.51㎡)、14002(面积51.54㎡)、14003(面积51.54㎡)、14006(面积51.54㎡)、14007(面积51.54㎡)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结果是流拍。2020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要求将双数房屋以物抵债,因13层与14层属于违章建筑故扣除两层的房屋流拍价为25536880.4元,本案的债权数额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1633093.6元,2020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0)吉24执26、2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屋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万盛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两个案件共计23305493.9元,差额为2231386.5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同意将差额部分用于作为后续收尾工程的部分施工款项。申请执行人在后期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3057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万盛源建设有限公司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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