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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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艳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生效(2019)吉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吉24执1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屋交易中心,申请执行人王艳亦准备相关材料到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了位于延吉市公新街河畔花园1号楼3单元1301号(公告房号为1#-7-1301)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王艳亦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2020年7月9日,王艳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关于案件受理费4461元,申请执行人王艳同意放弃。至此,本院(2019)吉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