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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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 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周转材料出租合同》; 二、由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欠款139,490元; 三、由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27,898元; 四、驳回铜仁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4元,由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