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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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百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34291.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百思特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百思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92.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负担389.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