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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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09万元,支付借款利息766422.87元(截止到2020年3月30日),逾期继续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被告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开发的呼和浩特市××区、5号楼、7号楼、8号楼在建49套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对抵押物变卖、拍卖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47元,由被告***、***、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