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01执3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701执3号之一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1122.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向荀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张宏斌

联系方式:18008541596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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