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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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付的工程款等人民币2087196元及利息115665元;2019年4月24日后的利息,以20871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