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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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文书内容商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0)内092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商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商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0)内092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住***。法定代表人:高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被执行人:商都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住***。法定代表人:张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李XX,男性,****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商都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住***。法定代表人:高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依照(2017)内0923民初429号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发出限高令;3、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世清审 判 员 卢志伟人民陪审员 穆晓庆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