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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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诺达矿业有限公司 山西鑫万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山西鑫万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掘进机买卖合同。 二、被告山西鑫万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置于邢台诺达矿业有限公司的涉案掘进机一台自行运走。 三、被告山西鑫万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及货款共计980,000元。 四、被告山西鑫万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鉴定费共计9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计7,260元,由原告***负担672元,被告山西鑫万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