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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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334566.79元及利息、罚息8434.87元(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合计343001.66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对被告***、***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对该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负担217元,被告***、***负担3181元(原告已垫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96元。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