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达利弘川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内蒙古达利弘川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共计74296.36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负担1381元,被告内蒙古达利弘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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