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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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达利弘川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内蒙古达利弘川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共计74296.36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负担1381元,被告内蒙古达利弘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