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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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99800元、利息541837.09元(截止到2020年4月4日),本息合计4041637.09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3499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593‰,从2020年4月5日开始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为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