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恒星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市恒星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返还***出资款15万元,给付***应该分割的合伙财产16万元,合计31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6245元、由被告长春市恒星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