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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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花芍药牡丹种植有限公司 武川县得胜芍药牡丹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内蒙古蒙花芍药牡丹种植有限公司、武川县得胜芍药牡丹专业合作社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共计96922.80元; 二、被告***对上款被告内蒙古蒙花芍药牡丹种植有限公司、武川县得胜芍药牡丹专业合作社的赔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457元,由原告***负担249元,由被告内蒙古蒙花芍药牡丹种植有限公司、武川县得胜芍药牡丹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2208元;鉴定费2950元,由被告内蒙古蒙花芍药牡丹种植有限公司、武川县得胜芍药牡丹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